南京:弄虚作假企业和人才将被取消购房资格

搜狐焦点郑州 2021-01-18 0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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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类是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为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15日印发了《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2020版《办法》相比,2021版《办法》新增了45岁以下本科学历人才分类,并在老版基础上明确,硕士学历需在南京缴纳社保满6个月,本科学历人才需在南京缴纳社保12个月;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如有弄虚作假,取消人才购房资格,收回房源等。

2020年4月,南京曾出台《关于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十项措施》,提出45岁以下人才凭本科学历证书即可落户,可优先购房。该《措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升级,放宽落户门槛;同时,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在南京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可优先购房。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人员(含留学回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凭学历证书即可在南京落户。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在宁就业参保半年即可落户。

具体来看,新版《办法》中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有八类,包括在南京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在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这四类人才只需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在南京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这三类人才在满足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条件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需在南京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45岁以下本科人才需满足缴纳12个月社保的条件。

第八类是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同时,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南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南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在2020版《办法》中,对南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家庭申请时,限定了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此外,新版《办法》依然对人才家庭申请购房要求诚信申报,但强化了对因弄虚作假而购得房源的监管。细分了尚未购房和已认购两种情况。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新版《办法》增加了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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