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拟强制“霸王条款”,侵犯业主权益,锦艺金水湾你要上天!

鹰眼鉴房 2018-08-23 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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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可以说是人生大事,遇到好的开发商可以按照约定准时交房,但是有些无良的开发商却诱导老百姓购房,然后偷梁换柱,逼迫业主签订霸王协议。

买房子可以说是人生大事,遇到好的开发商可以按照约定准时交房,但是有些无良的开发商却诱导老百姓购房,然后偷梁换柱,逼迫业主签订霸王协议,究竟哪家楼盘如此胆大妄为?

郑州锦艺金水湾上百名业主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情况,据业主们讲,自己交完定金后马上就可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开发商却提出网签合同前要补签一份“补充协议”,不然的话就别想签订购房合同。有业主指出,这是一份“霸王补充协议”。

业主表示,“在网签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里面,基本条款都写的很简单,应该说就没有啥东西,都是最基础的”。开发商说“因为网签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写不下,不完善。 所以,我们单独又起草一个新补充协议2”。开发商在忽悠业主接受草签协议的同时,还对业主进行恐吓“补充协议必须先签,不签退房吧,扣10%违约金”。

这份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签署的协议到底都有哪些内容呢?

1

交房日期延后180天

条款:因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办理初始登记/首次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180日的宽限期。

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却要业主同意无责任的给予开发商180天的宽限期?不需要对业主进行任何补偿?小编心中万匹“羊驼”飞过。

2

与承诺宣传不符,开发商无需担责

条款: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甲方的要求或承诺,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售房时候,你的广告告诉业主未来的生活要“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说这是最后的河景房,用样板间和沙盘向业主介绍了房间,卖出了高价,但是转脸,你就说这只是宣传, 我们并没有承诺实际情况就是如此?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开发商大大,你已经违法了!

3

公用设施可随意更改,无需通知

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一脸问号,承诺的设施没有了,作为业主连通知一声都不用。那会不会一眨眼,期待的绿地,孩子游戏的场所直接消失不见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居民小区来说,都应有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商在建设时必须按照其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时递交的设计图来进行,而小区的设计图纸是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义务。业主大大们,不要放弃我们的权益,让开发商绕过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4

有质量问题,入住手续也要办理

条款:交房时,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质量保证书》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无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甲方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发现质量问题,作为业主,也无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开发商也不承担延期违约责任?有问题,作为业主也要收房,至于之后会不会因为维修延期,这就不是开发商要管的事情了,业主请你自求多福。

5

配套设施有问题,无权拒绝收房

条款:下列条件不作为影响该房屋交付的因素:房屋周边的环境情况、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状况,地下停车场的投入使用情况,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临时水、电等。

水电不配套,设施不全,车库无法投入使用,其他工程可能还在施工,这些作为业主,都不是你可以拒绝收房的理由,无论如何,请你收房领钥匙,至于您能不能住,生活有没有品质,环境是否恶劣,不好意思,作为开发商,并不care!

开发商大大,依据购房合同,您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基本设施不全,还要霸王要求业主必须接受,这个不要想!

6

规划设计变更,不通知业主?

条款:如房屋交付前存在规划和设计变更,无论该等规划及设计变更是否曾通知乙方,亦视为乙方同意该等规划和设计变更,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预售合同以后,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合同中的内容,变更商品房的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此种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不通知就要变更设计,还要求业主放弃维护自己权利,“呵呵”!

转头看看当初卖房时候开发商的宣传:

现在看来,何其讽刺。开发商简直就是欺诈行为,卖房前大力吹嘘,夸大宣传,等到业主们交了钱就开始想办法推翻之前的承诺,逼着业主签订一些不合理的条约,难道是梁静茹给他的“勇气“?希望开发商能够用诚恳的态度负起责任来,不要把业主的事情当小事,真正做到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和业主签订协议。同时业主如果对于开发商的协议有任何异议,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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