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发出通知,培训机构再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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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精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国家教育部、民政部再次针对校外培训做出指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力度再次加强。
继教育部、人社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后,民政部要求不再登记三类校外培训机构...
省民政厅印发《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主要面向以下几类: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部门已颁发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部门变更办学许可证性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法人登记,不再登记新的上述三类培训机构。
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双重登记管理。体育、文化、科技等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民政部门再进行登记管理。
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教育部门积极沟通、有效衔接,通过翻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上门走访等方式,确保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
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根据安排,我省各地民政部门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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